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近期,雁塔区地税局对学院近两年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学院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总体情况良好,予以肯定,但对外聘(外请)人员劳务报酬收入(包括外聘教师课时费、专家评审费、专家讲座费、专家咨询费等)的个人所得税征缴上提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公民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学院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代表学院要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学院全体纳税人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
二、关于学院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征缴
学院按政策规定发放给教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稿酬所得、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各种加班补助、值班补助、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学院财务部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稿酬所得、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各种加班补助、值班补助等,随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按月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工资(包括行政人员奖励绩效、教师课酬绩效、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奖、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奖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每年年度各种考核结果实际完成时间较晚,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在次年上半年适时予以代扣代缴,依次类推。
三、关于外聘(外请)人员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
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外聘(外请)人员所产生的劳务报酬(包括外聘教师课时费、专家讲座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考虑到学院新校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外聘(外请)劳务人员困难等原因,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或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由外聘(外请)人员个人自行申报。
今后各部门在办理外聘(外请)人员劳务报酬发放领条或发放签名表时,须在备注栏注明“本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字样,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审核、报销。各部门要严格按学院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劳务报酬,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四、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方法,配合学院做好教职工以及外聘(外请)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缴的政策解释,特别是要做好外聘(外请)人员的个税征缴政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