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收取质保金
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学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切实维护学院合法利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收取质保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梳理统计,核退质保金
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合同承办部门务必认真对照近三年来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认真梳理、统计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预留和退还情况,并将清退情况及时反馈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后,按照学院统一安排,予以清退。
二、规范合同签订质保金收取工作
(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各合同承办部门签订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不允许再出现收取或预留质量保证金等条款;工程类项目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总金额的3%。
(二)确因项目需要可以收取或预留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收取或预留履约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四)货物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中,部分成本费用高、服务周期长且不宜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可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形式。即货物项目安装、调试、验收环节完成后或服务项目正式实施起,依据合同支付条款约定,支付相关比例合同款;待货物质保期满或服务期满,及时退还剩余比例合同款。预留最后一次合同付款原则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完善合同存档手续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持有4份。其中,1份留存合同承办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和检查的依据;1份送财务部门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1份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1份送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存档。
规范清退质保金工作是我省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重要措施,院内各合同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清退工作顺利完成;要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条款规定的要素,进一步规范学院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和备案存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