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
为了确保教职工2024年能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请各位教职工务必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下载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对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更新确认,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务装备处周欣同志联系,联系电话:68756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