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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要求及税务局错峰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安排,即日起至20246月30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凡教职工有退、补税情形尚未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请务必抓紧申报,及时获得退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需要补税的,按照补交金额及时补交个人所得税。逾期未补交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由个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为了使教职工及时掌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办理方式

教职工本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直接汇算清缴。

四、注意事项

请各位教职工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申报时,点击收入栏的“工资薪金”进入明细界面后,在“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将“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和“单独计税”各选择一次后,在税款计算栏中查看退补税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计税方式申报。请涉及退、补税的教职工抓紧按照时间节点申报。

如对个税政策、APP操作仍有疑问,可咨询财务装备处周欣老师(电话68756881)或拨打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