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 政策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注: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二) 扣除标准和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
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三) 政策享受期限
1.学前教育
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
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升学假期连续计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三条最后一款)。
(四) 留存备查资料
如果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 政策享受条件(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接受教育期间每年均可扣除,享受扣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当年扣除。
(二) 扣除标准和方式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以扣除400元;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父母享受子女教育附加专项扣除,或者选择由本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 政策享受期限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为取得的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四) 留存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三、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 政策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 扣除标准和方式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 政策享受期限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四) 留存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四、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一) 政策享受条件
l 本人或其配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在还款期间可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由本人或配偶中的一方扣除。
l 本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
l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二) 扣除标准和方式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认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 政策享受期限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四) 留存备查资料
需要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返还支出凭证等资料。
五、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一) 政策享受条件:本人或者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l 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l 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即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二) 扣除标准
1.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
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2.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
3.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
(三) 政策享受期限
l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l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四) 留存备查资料
需要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六、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 政策享受条件
l 如果本人赡养年满60周岁(含)的老人,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l 被赡养人是指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扣除标准和方式
1.独生子女
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
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平均分摊、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
(三) 政策享受期限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四) 留存备查资料
如果本人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留存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