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充分发挥工会财务工作对工会整体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其他有关工会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遵守财务纪律。
(二)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服务教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四)勤俭节约原则。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院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为支持工会开展专项活动,或维修维护工会活动场所而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四)其它收入。
第四条 工会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及标准依据《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对外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审批及报销
第十二条 工会财务经常性收支统一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重大活动开支经由工会委员会审议和经审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学院党委审批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会及工会小组、协会开展各项活动,需由工会报销的,报销单(票据)须有经办人、工会小组组长或协会会长签字,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报支时,报销单(票据)填写应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报销各项活动费用时,按规定发放奖励费、劳务费、奖品(纪念品)应注明发放标准和数额,且应由领取人签收并附人员名单备案。
第五章 工会财务管理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工会财务由学院财务部门代管。学院财务部门依照《会计法》及《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实施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并有权对不合规定的支出项目及超标准的开支进行制止。
第十七条 工会财务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及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审查。预算、决算应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大额度开支要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每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会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工会财务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