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经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院经济工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管理更加规范、高效,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学院财经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和咨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根据授权对学院重大经济事项及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为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开展财经决策提供审查意见,服务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财经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财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监察、审计、人事、教务、工会、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相关专家担任。
部门负责人按照所在部门任职岗位确定,如岗位调整自动调换,其他组成人员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实行轮换制。
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关心学院事业发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围绕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对学院重大经济事项和财经政策进行研究、论证和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方案。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学院有关财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2.审议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部门预算分配方案;
3.审议学院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4.审议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学院重大筹资、融资计划、重大经济合同和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
6.审议学院内部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7.审议学院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资产配置和报废处置事项。
8.研究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委托办理的其他财经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主任委托也可以由副主任主持。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召开财经委员会,到会委员在应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为有效,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还须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有事不能到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采取工作会议讨论或文件圈阅的方式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一般每年应举行两次以上会议。涉及其他重要财经事项,可根据议题情况和紧急程度,临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议。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需按照相应要求及程序报请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陕警院党发〔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