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但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非消耗性的物资,按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采购、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是学院各类固定资产会计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大类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务管理,审核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监督固定资产入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财务装备处是学院各类固定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院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省固定资产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设置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组织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六)负责学院固定资产集中处置的各类事项;
(七)接受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基础设施、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和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文物、赠品、陈列品、通讯设备等的归口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对全院各系部教学仪器、设备、教室(含阶梯教室)教学设备、设施等的归口管理。
(三)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对实验实训室所有实验实训设备、电教设备等的归口管理。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家具、办公设备和水、电、气、暖、炊具、医疗及其它行政后勤设备设施等的归口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电子期刊、阅览设备等的归口管理。
(六)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在建工程资产等的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的维护和日常保管责任。各部门应配备或指定相应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正确使用《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具体细则和办法,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各类固定资产;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五)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及申请,配合开展固定资产的处理、出租、出借和登记等事项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贷款或自筹资金以及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自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以下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雕塑、水塔、围墙、园林及名贵树种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电教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学院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家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标本等。
(五)图书。指学院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及各系部处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等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中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资产原值无法查明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十)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或修理所发生的开支,均不增减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动,经办使用部门应及时报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并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做调帐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项目库管理。采购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追踪问效的原则,建立设备购置项目库,项目库分为当年新增项目和往年延续项目。对进入项目库的购置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和排序滚动执行。
第十八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及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和增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和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可行性论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论证内容包括:
1、申购原因:用于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学院现有同类设备及其使用率情况。
2、选型理由:拟购仪器的先进性、适用性、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运行条件:硬件条件包括安装使用的环境(包括房间、水、电、气)、基础设施、辅助设施等;软件条件包括各类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等。
4、经费保障:除一次性购置投资外,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的投入情况及落实方案。
5、管理措施:使用保管责任、使用操作规范、维护保养等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方案。
6、使用效率:投入使用后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7、资源共享:院内、外共享共用方案。
8、效益预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产生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三)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过专家论证的固定资产购置方案提交有关专项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学院购建部门、监察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招标,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具体采购程序和要求执行学院有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造完成后,购建部门应组织验收小组(一般由监察审计办公室、财务装备处、使用部门等部门组成,下同),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并督促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二条 所购固定资产质保期满后,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再次查验,并出具有关书面查验证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质保金的清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审查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购置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护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占用资产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公用固定资产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其安全完整。后勤保障处应对房屋构筑物、大型后勤公共设备设施及对院属车辆安全状态等进行定期勘查、鉴定,并组织修缮、修理;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应对教学设备、实验室实验实训设备定期检查,确保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图书馆应对各类图书资料的保管环境、保护手段等定期检查,防止发生霉变、虫蛀等现象;党政办公室应对文物陈列品完好状态定期查验,及时进行清洁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统筹管理部门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或抽查,及时了解固定资产完整性及使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或集中管理使用,积极开展院内、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时间在1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确需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统筹管理部门会审,报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议,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呈报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备案后,方可签定书面协议。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利用固定资产提供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院办产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使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第三十条 学院内部固定资产移交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原机构负责人与新机构负责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二)部门资产管理员院内岗位变动,办理帐、物交接手续时,应报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事、因病长期请假、调动、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部门,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部门、人事处一律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和离校手续。
(四)教职工院内调动时,所使用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按“人动物不动”原则由所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清理盘点校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固定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四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应由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审计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三十五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和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四)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财务、纪检等部门审核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处置;
(五)对权限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审批;
(六)根据学院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根据《陕西省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规定,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原值,含200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固定资产,须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院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审批,每年12月31日前将处置审批结果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回收时应当做到账物相符,处理时应当集中处理,做到价比三家,择优处理,对于体积或者重量较大,无法回收入库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当及时就地拆除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原占有使用部门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成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及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和检查考核工作,认真落实管理责任,成绩显著的;
(二)创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积极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化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筹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建议学院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院2009年12月16日下发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附件: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人员、机构变动固定资产交接单
2.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技术鉴定表
5.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
6.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审批表
7.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工作流程
附件1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人员、机构变动固定资产交接单
移交人所在部门: 移交人姓名: 移交原因:
接交人所在部门: 接交人姓名: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购置日期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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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所在部门 资产管理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接交人所在部门 资产管理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移交部门存档,移交人与接交人各留存一份;
2.接收人应由本人签名;
3.移交原因可选择填写工作调动、离职或出国、校内调动、退休等;
4.本表不够填写可加页。
附件2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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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元(列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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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分类号 | 资产类别 | 资产 名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购建时间 | 资产 状况 | 处置形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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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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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处置原因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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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监察审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主管院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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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注:1、本表根据资产处置类型分别填列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2、本表一式叁份: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填报部门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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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
填报部门(盖章): | 年 月 日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盘盈 | 盘亏或毁损 | 盘盈盘亏原因说明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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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员: 部门负责人:
附件4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技术鉴定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账面 单价 | 账面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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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盘亏毁损原因 |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
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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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小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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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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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 |
关于 无偿调拨(或价拨) |
给 下列固定资产,经审核同意,准予调拨。编号( )年 调字( )号 |
固定 资产 编号 | 固定资产名称 | 厂牌、型号及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原估计使用 年限 | 已使用年限 | 价 值 | 调拨(价拨) 原因及说明 |
原值(元) | 现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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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部门签章 | 调入部门签章 | 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签章 | 财务部门签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备注:本调拨单有关使用年限、价值等由调出部门填写,由调入部门持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本单一式四份,调出部门一份销账卡,财务部门一份调帐,调入部门一份登帐卡,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
附件6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审批表
出租出借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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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存放地点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账面原值 (元) | 预计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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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出租出借对象及理由: 二、资产出租出借方式、范围内容、期限以及拟定租金等: 出租出借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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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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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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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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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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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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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相关会议纪要或文件
抄送:院领导。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