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和《陕西省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院办企业,包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产业及集体生活福利等用途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或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某种权利或经济效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冠名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学院所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的原则: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登记、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层级管理和流程管理同为一体、相互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建立由统筹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构成的三级负责、管理流程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和办法,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审议资产清查结果及其处理意见,研究重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划转、出租、出借、处置及产权纠纷等工作,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九条 财务装备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各类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陕西省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负责国有资产账卡管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增加、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审批、登记、处置手续。
(四)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监督和检查,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学院年度资产购置及政府采购预算。
(六)组织开展全院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七)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八)建立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以及对其分类、使用、运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党政办公室等8个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学院各项资产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研究制定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合统筹管理部门开展资产清查、考核评价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冠名权(名称专用权)、档案、文物、赠品、陈列品及学院各类荣誉品的归口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对教学仪器、设备、教室(含阶梯教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组织提出教学仪器、设备、设施预算。
(三)教师教学科研发展中心:负责学院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四)财务装备处:负责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预算管理和统筹管理等。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家具、办公设备和水、电、气、暖、炊具、医疗及其它行政后勤设备设施等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调整、出租、出借的管理,公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的办理,提出基建、维修工程、家具、办公及后勤设备年度预算,组织实施房屋和后勤设施的购建,办理车辆产权证书和审验手续,对学院投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学院的权益。
(六)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对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设备、电教设备及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等的归口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本馆的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等的归口管理,提出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程序组织采购。
(八)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经营性资产由学院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监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的维护和保管责任。具体包括:及时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各类资产使用和维护记录,对本部门各类资产实行进出库、领用和核销管理,配合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本部门资产配置、更新和维修计划,配合学院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配备或指定相应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相关变动手续,并报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包括资产的购置、调剂和调拨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原则上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予重新购置;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可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调剂处置和收回。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规模,遵循优化配置、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上级部门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和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预算)的具体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使用部门编制归口部门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报财务装备处审核。
(二)财务装备处根据学院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审核、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随学院年度部门预算一同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院年度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院为各部门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购置大型贵重或大宗仪器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大型修缮等,都应组织考察论证,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学院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或购建,不得超标准、超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保管、使用、维护、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相互制约的内部具体管理办法,配合统筹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定期清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要健全资产领用交还有关制度,教职工调动、离职、退休时,人事处应配合国资科督促将学院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其它物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其它调动、离职和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及相关法律审核、评估、监管,切实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学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要按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须经学院统筹管理部门审核,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或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备案后方可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权限、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不得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由各使用、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处置申报,提交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由资产统筹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研究审议,重大处置事项还应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四)超出学院审批权限的处置须经省公安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由资产统筹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资产处置;
(五)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六)财务装备处凭国有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同时进行资产和财务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国有资产可申请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根据《陕西省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规定,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公安厅备案,省公安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核,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公安厅备案,省公安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核,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将作为处置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意向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报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它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统筹管部门代表学院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学院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申报、登记外,因工作的需要,学院经营性资产户(按工商发照户头为单位)均须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双方按程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向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申请调解和裁定,不服从调解和裁定的,报陕西省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批准,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各部门应当如实向学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学院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学院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当由学院审核后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内部联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财政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系统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按学院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本部门资产网络信息化管理及资产信息平台维护,及时录入、调整相关数据信息,配合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协同资产统筹管理部门,汇编所管范围的资产数据及文字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编制学院资产报表及分析说明,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后,上报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等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资产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要做出分析说明,为学院制定发展规划和编制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时间及要求,由资产统筹管理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九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要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资产信息化平台管理、使用情况,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等情况。
第五十条 学院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结果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章 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具体使用人员,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丢失和毁损,要建立赔偿或补偿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应的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中要明确赔偿或补偿的标准和形式,并对所发生的事项提出鉴定和处罚意见,提交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学院批准后执行。处罚款项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所管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变动产权,随意处置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院领导。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