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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     来源: 财务装备处    点击: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各项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依法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参与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决策,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履行学院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其他主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按学院内部管理层次规定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的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八条 学院财务装备处(以下简称“财装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财装处根据学院发展和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探索学院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薄。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由学院财务装备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九条 学院财务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院内所有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由财装处会同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财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院财务机构人员数量,根据在校生人数、收支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配置。学院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院中心工作,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财装处根据预算年度学院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应当收支平衡,不做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由财装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财经委员会审核,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财装处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学院年度正式预算编制院内各部门预算,在充分征求各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并报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标准、范围、额度等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学院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学院决算是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财装处应认真安排好年度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但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各种劳务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通过资产出租出借、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组织的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使用合法票据。院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应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财务各项支出实行分层管理、权责统一的审批制度,在坚持“提前计划、合理安排、严格审批、节省开支”的前提下,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勤俭节约、预算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基本支出,即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即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贷款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制定财务支出管理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支出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各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应当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学院学费收入的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专项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院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其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财装处统一管理。学院财装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院不予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和财装处负责检查全院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对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的,责成有关部门撤销违规帐户;对存在问题或不宜继续保留的帐户,学院有权予以冻结或撤销。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装处对固定资产应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财务部门与后勤部门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财经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学院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在院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如党费、团费和学生代办费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和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含贷款),应当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经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推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财务部门要正确归集学院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费用是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将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每个具体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学院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院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和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在学院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学院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六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目标内容、项目决策依据与程序、项目资金分配办法与结果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资金到位率及到位的及时性、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设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产出数量与质量、产出与成本、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以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绩效评价要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结果应用原则。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强调预算执行部门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评价信息要逐步向全校教职工公开,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根据情况可予以表彰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支出;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视情况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五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院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

学院逐步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和支付。

第六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学院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院利益。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签订,除经过财经委员会审核,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外,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敢于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章

第七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管理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装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院财务分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