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6日
院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各类款项收取合法、合规,规范票据领取、使用、开具、保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装备处是学院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印制、使用、发放、核销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学院使用的收费票据包括由省财政厅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零星收款票据和机制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西安市税务局监制的税务发票和学院自己印制的收款收据。
第四条 凡在物价部门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所收取的款项,均开具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票据(零星收款票据或机制票据)。
第五条 学院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各类赞助款以及财务装备处负责人批准收取的其它款项,开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
第六条 学院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学院对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性收入类款项,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具陕西省西安市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带税制章发票)。带税制章发票只限于财务装备处和产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劳务性收入、房租收入领用,开具此发票时,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收取税金,并将税金单独列帐,以便上缴税务局。
第七条 院内各部门之间服务收取的款项,以及管理部门收取职工、学生等的款项(含职工还款凭证),均开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收款收据。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购、印制
第八条 学院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学院财务装备处派专人凭省财政厅收费管理处核发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和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到省财政厅收费管理处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购领手续,并做好领用登记。院内各种票据由财务装备处统一购买、印制,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印制。
第九条 各部门领用经批准的收费项目票据时,需指定一名专管员带上领用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到财务装备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应以旧换新限额领取,做到票据的及时清理与回收。票据交回时应按本合计收入,并将收入金额填写在票据本封面,同时注明票据使用起止日期、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所收款项应与票据同时交回财务装备处,不上交的,不得在财务装备处领用票据。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保管、使用和核销
第十一条 财务装备处依照票据管理制度,配备票据保管设备,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月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结存帐目和按年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院内任何部门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作为会计核算和记帐的凭证。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不得用行政章或其他印章收费。不得拆本跳页,不准涂改、撕毁。如有作废,应整份保存。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人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务装备处报告,由财务装备处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对有印刷质量问题的票据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发生遗失,收费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学院财务装备处,由财务装备处上报发放票据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各领用票据的部门必须将本学期所领已用和未用票据全部交回财务装备处核销。收回的票据要严格检查校对号码和收交金额,如出现差错应由经办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财务装备处应将所购领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整理、装订成本,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核销。
第五章 收费票据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领用票据的部门,必须按规定管理使用票据,不得发生下列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1、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包括: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票据;转借、转让、代开票据;拆本使用票据;开具作废票据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2、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包括:丢失票据;损毁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或票据登记薄;未按规定核销票据以及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财务装备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票据进行抽查。票据领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使用票据,发生违反票据管理行为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罚外,还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院内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收据,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没收所收款项,并报学院纪委监察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