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陕财办预〔2010〕294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二章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分类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和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
(一)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结余。
(二)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是指由财政拨付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任务的专项经费结余。
第四条 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按性质分为净结余和未完专项结余。
(一)净结余:
1、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使项目终止而形成的结余。
(二)未完专项结余: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在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
第三章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务装备处是学院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和项目完成情况的审核确认、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按省财政有关规定,不得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按省财政有关规定,对未完专项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对净结余资金,可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优先用于学院当年新增支出或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作为资金来源统筹安排。
第九条 省财政规定,年度预算执行中,单位有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不能向省财政申请追加新增支出项目。
第十条 省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财政拨款累计结余逐年增加的单位,按不低于累计结余资金增量的30%核减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 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结转两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省财政厅予以收回。
第四章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确认
第十二条 为了及时掌握学院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学院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分月报和半年报两种。财务装备处经办人员应于每月5日和20日,将学院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告部门领导,每月底由部门领导上报主管院长;按省财政厅的要求,财务装备处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将学院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分别对本项目资金结余进行确认,及时清理暂付款,并将确认结果于当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报财务装备处。
第十四条 财务装备处根据确认结果,按照本办法和省财政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项目管理部门。重大、重点项目的结余资金处理须报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装备处要加强学院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结余资金使用情况,不得隐瞒、虚报结余资金支出。
第十六条 为防止给学院带来损失,财务装备处要高度重视支出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快财政拨款资金支出进度。尽可能的减少财政拨款资金的结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