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学生学费收缴规定
(2004年12月16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6日
院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生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缴纳学费行为,保证学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缴费
第一条 学院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高职、电大、成人等学生以及非学历教育的各种短期培训学员均应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足额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新生入校报到时,还须一次性交纳有关代办费。
第二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时按规定日期到收费处一次性缴清该学年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财务装备处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三条 各系、部凭财务装备处出具的学生缴费收据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第四条 缴费学生应妥善保管财务装备处所开具的各种票据,以便在办理退费及核对欠费时使用。
第五条 因故转入不同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二、退费
第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对其所缴费用按规定予以退还,退费时间以到财务部门正式办理退费手续时的时间为准,具体退费比例按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78号)规定执行。即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退学的,分别退其学费、住宿费总额的90%、70%、 50%、 25%;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第七条 对于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所缴纳的各种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在其复学时,财务装备处根据学生处的通知,按照所在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补收差额部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凡属于违反学院纪律开除的学生,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三、缓缴、减免
第八条 确因家庭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新生在报到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缓缴学费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批准后(新生需经院领导审批,缓缴学费学生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具体名单报财务装备处。
第九条 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及其他因素,缓缴学费的期限分为:一学期、一学年;缓缴学费金额分为全缓、部分缓。
第十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学院《特困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实施办法》执行,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系、部审查核实,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减免后的标准及时缴纳学费。减免后仍无能力交清学费的,学院将为其积极联系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按国家政策缓缴、减免仅仅指学费;住宿费及各种代办费用不得缓交、不得减免。
四、催缴欠费
第十二条 对于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缴清欠费;除此之外对其所欠金额将加收滞纳金,具体办法如下:滞纳金的收取从报到之日后的第一天算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已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在缓缴期限内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仍不能按期缴纳学费,从到期日后的第一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收取滞纳金。
第十三条 财务装备处以教务处学籍科提供的学生花名册作为清理核对依据,定期通知各系、部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凡有退学、开除的学生,由各系、部提供书面报告(加盖系、部公章),经学生处审查后报财务装备处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故意拖欠学费的学生(指不在减免、缓缴学费名单上或超过缓缴期限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的各项奖励评比。
第十五条 对在毕业当年仍未缴清学费者,不许参加最后一学期的各种毕业考试;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将不予给其办理就业推荐手续并暂扣其毕业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催缴欠费工作实行由财务装备处、学生处和各系、部分工负责。财务装备处负责提供各系、部欠费学生名单、金额,定期通知学生处和各系、部;财务装备处、学生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审定减免学费及奖励评比学生名单;各系、部严把注册关,并设专人负责欠费的催缴工作。对于没有完成催收欠费的各系、部(欠费人数高于本部门学生总数的5%),在下达年度部门预算指标时,按适当比例作相应扣除;学院拟建立相应的学费收缴奖励机制,对于清欠学费较好的系(部),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