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校区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我院新校区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新校区建设具体情况,制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校区基本建设各项投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核算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新校区财务室是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及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校办)主任领导下,对新校区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对新校区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
第六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新校区新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
二、参与新校区新建工程项目预算审核。
三、负责新校区基建日常财务管理。
四、参与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
五、编制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六、筹措新校区建设资金(申请专项、贷款、借款)。
七、负责老校区改造中经济适用房的财务核算及款项收缴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凡投资在壹佰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应通过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列入新校区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计划。
第八条 新校区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
第九条 新校区财务室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凡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算,未经院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条 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和资金支付的要求,新校办必须向财务室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二、省、市发改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三、施工招标文件。
四、开工报告。
五、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六、工程进度报表。
七、竣工报告。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资金为学院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老校区土地置换收益和其他方式的融资。
第十二条 经新校办确定,省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由财务室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向院长及新校办提交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一经确定,财务室根据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和院领导批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款项划拨。
第十四条 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新校区的实际情况,按施工合同拨付、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开支范围、标准及额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支。
第十七条 现金使用必须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按银行核定的库存数留存,超出部分应及时交存银行,出纳人员每日盘点,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帐,凡使用现金一次超过贰仟元以上的,须提前两天向财务人员报计划。
第五章 财务审批手续及报销
第十八条 新校区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一、办公用品购置及行政业务开支、出差、会务以及必要的宴请招待等费用,伍仟元以下(含伍仟元)的由新校办主任负责签字,伍仟元以上由院长负责签字,审批程序由经办人经手,部门负责人验收,新校办主任审定,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室审核支付。
二、新校办主任经办的经费支出,需院长负责签字后,交财务室审核支付。
三、伍仟元以下(含伍仟元)的借款费用由新校办主任负责签字,伍仟元以上借款费用由院长负责签字,按逐级审批制,审核批准支付。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砌筑围墙等前期费用,在报销手续齐全后,根据合同规定,按逐级审批制,审核批准支付。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拨款。每个月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表,由施工监理单位签字后,经新校办主管施工负责人核实签字,财务主管审核、副主任签署意见,报主任审定、院长批准后,财务室按工程项目形象进度的一定比例拨付。施工负责人应于每月末提交所有工程次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新校办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物资。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三、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四、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五、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三条 新校办财务室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五种报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
(一)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三)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四)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审计法》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必须由省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全部资金自筹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由学院监察室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校办财务室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基本建设投资完成信息,为主管领导提供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决策依据。每月5日前,新校办财务室编制上月基本建设投资报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工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校区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