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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控制学院财务报销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陕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院在职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学院财务装备处具体负责全院公务卡的办卡、发放、管理、收回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学院确定我单位零余额帐户的开户行(建设银行)为学院公务卡发卡行,按照“教职工个人申请、处室审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的程序办卡。

第五条 本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免收短信提醒服务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

第七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银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职工个人直接拨打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办理挂失、补卡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学院财务装备处更新维护个人公务卡信息。

第八条 公务卡的透支额度为2—5万元,由学院财务装备处与发卡银行统一约定。

第九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条 发卡银行帐单日是每月5日,上月6日-当月5日的刷卡消费,到期还款日为当月25日,当月6日以后的刷卡消费,最迟还款日为次月25日,免息还款期为20-50天。职工个人最迟应于每月15日前整理上月6日起所有公务卡消费单据,按照规定的财务审批程序报销;财务装备处最迟应在每月20日之前去银行办理本院职工个人公务卡还款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二条 职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应按要求及时结清本人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学院财装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第十三条 个人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及要求: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及1000元以下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维护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等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二)除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仍按原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三)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本部门预算经费之内。

(四)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本公务卡原则上仅限于公务活动消费,如持卡人使用本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二)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应于免息还款日前(详见第十条规定)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并将审批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最迟于每月15日前交报账员,否则,过期出现滞纳金将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提交建设银行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三)建设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并及时向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五)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退回现金)的,职工个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院财务装备处。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学院财务装备处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院领导与财务装备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三)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出。

(五)职工差旅补助费、外派及值班人员的各种补助费。

(六)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条件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