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开展各项工作和事业发展的物质保障,也是学院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编制预算,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是预算编制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学院编制的预算草案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方可下发执行。
第七条 财务装备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草拟制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学院预算基础信息动态数据库、项目库;审核院内各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调整,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第八条 院内各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具体执行和责任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事项。其中:人事部门审核确定学院教职工职级、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填报资产分类、占用和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数据。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项目支出安排建议,对项目申报理由、实施方案、资金计划及效益分析等进行详细填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院财务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为预算编制、执行的内审监督机构。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客观实效”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效益优先”的原则。
各项支出预算既要体现预算年度学院整体事业发展目标,又要保证教学、科研的中心地位。在确保人员支出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使得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与学院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同时,在学院支出预算总额中保留适当比例的机动费(按预算总额的1%—3%核定),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采用定额核定和零基预算的方法。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考虑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学院资产状况等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采取“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经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经院党委会最终审定后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预算布置。财务装备处每年7月底前向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申报的通知,提出预算申报原则、要求和统一格式,向全院各部门布置下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二)预算申报。学院各部门根据学院总体目标和本部门具体任务,采用定额和零基预算方法,提出下年度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数,附必要的测算依据和文字说明,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时间报学院财务装备处(每年9月底)。其中项目申报应一事一项,不得拆分申报,申报时按要求须同时附项目论证报告和建设方案。
(三)财务装备处审核汇总。财务装备处汇总各部门报送的预算申请,依据预算编制原则和上级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部门预算建议数(草案),初步确定项目和项目预算,反馈给院内各归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最后提交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按照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意见,财务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正式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编制学院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经院党委会最终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院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组成。其中院级预算是由各种人员经费和统管经费(机动费)组成,部门预算由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
(一)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社会保障费拨款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核算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教辅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和培训费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核算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院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核算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承包租赁费和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学院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支出经济内容大类可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专项支出等;按照支出不同性质可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类型。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二)商品服务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按上年支出情况、有关定额(服务协议)和当年增减因素变化情况进行编制,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预算责任部门。
各系部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可用于弥补教学业务费的不足,但教学业务费(包括教改、课改和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办公费及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学生奖、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上级文件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四)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基础设施改造和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方面安排的支出,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与当年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中、省专项经费按照文件指定用途列支,院内专项经费按照学院决定的项目和预算数列支。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装备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审批制度。学院年度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责任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提前计划、妥善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加强部门预算支出进度和执行的均衡性,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财务装备处每半年对院内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院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与学院收入预算完成有关的各预算执行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足额上缴学院,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做出涉及资金使用问题的决定,应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编制中做出相应的安排,学院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进行新的经费增减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发展计划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严重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也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预算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其审批程序与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五条 预算局部调整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调减预算,预算项目之间调剂,动用机动经费等。局部调整须由预算调整责任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需要调整的理由,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装备处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坚持预算调整权限与经费审批权限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的审批范围:3000元以内(含3000元)财务装备处审批;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50万元以上须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装备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定期编报、汇总、考核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将具体情况通报给学院各部门,要求有关预算责任部门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执行部门凡办公费有结余原则上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其他各类业务经费(含项目)有结余原则上“结余不留用,超支不弥补”。学院各部门预算编制若存在不按时报送、不按统一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的,将直接从责任部门下年度预算指标中扣减1-2万元;预算执行若存在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或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的,将根据具体情况从责任部门下年度预算指标中适当扣减。
第二十九条 财务装备处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院内有关部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凡涉及新增收支项目或调整收支标准的,事前须书面征求预算管理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提交学院会议研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