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的申报、执行、使用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学院自筹经费安排和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方面安排的支出和专用基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不得用专项资金发放个人福利、劳务等。
第四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院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院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体规划,逐年实施;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综合预算,绩效考评”的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年度总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学院各职能部门是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和执行的具体责任部门。财务部门是学院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综合论证、审核汇总和预算申报。
(一)学院校舍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由基本建设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二)学院大型设施修缮及大型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由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三)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教学业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由教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四)学院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资金项目由实验实训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五)学院办公设备购置等其它政府采购专项资金项目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教学工作,重点安排学院运行和事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早编细编原则。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五)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提早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归口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预算书,严格按照学院财务部门预算编制安排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组织申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建议。
第九条 财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建立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库”,并结合学院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提出安排意见经学院有关会议研究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院年度预算一同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追加或调整专项资金,应按照《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院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项目完成后,组织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院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建设合同的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标准和招投标合同价,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学院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预算年度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报销时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库等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同时,自觉接受院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十七条 学院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两年未执行完的,学院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提出建议方案。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其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院收回。
第二十条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院盘活使用,统筹用于学院的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追究查处。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执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