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纳入学院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选聘、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院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评审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业务培训、不定期考核等工作。
(三)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职责。
(四)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院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够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行为准则;
(二)中级职称满2年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管理岗位具有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精通业务,了解市场行情;
(三)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学院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以适当放宽),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采购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面向全院公开征集相关专家,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根据各类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的需要,公开发布征集评审专家通知,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报名。
(二)采购办根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对个人申请或部门推荐的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学院评审专家资格的建议名单,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选聘。
第七条 采购办对评审专家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其解聘:
(一)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二)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和法规知识培训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四)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获得相应劳务报酬。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规定,评审专家代表学院参加校外招标采购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参加校内招标采购评标工作,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2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评审专家因参加校外评审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可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凭据报销。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标职责,为学院招标采购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评标意见;
(二)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财物及其它好处,发现供应商在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虚假投标、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学院采购管理部门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遇到相关规定中“应当回避”的情况,应提前告知学院采购管理部门,主动申请回避;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通过评审专家库进行使用与管理。评审专家库由采购办根据本办法组建,采购办结合工作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将评审专家按以下3个采购类别12个专业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通用设备、警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档案等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
(二)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建筑施工、修缮工程、网络工程等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审计等经济类服务、法律服务等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采购办将评审专家登记入库,为每位入库专家建立个人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部门推荐书及有关专业水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认定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参加项目评审情况、参加培训情况、资格复审情况等。
第十四条 采购办负责组织对入库的评审专家每年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有关评审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确定。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采购办会同项目建设(使用)部门、学院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内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抽取专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确定工作。评审专家的抽取、确定时间一般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采购办应当将抽取、确定结果记录备案,评审专家确定后,采购办负责将评标时间、地点通知其本人。
如院内评审专家库没有合适专家参与,由项目建设(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授权,采购办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全部抽取校外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采购办负责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评审专家业务档案信息进行动态维护。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审专家库每两年提出补充和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采购办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警告;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