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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财务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学院财务支出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项经费统一由财务装备处负责管理,财务支出实行分层管理、权责统一的审批制度。在坚持“提前计划、合理安排、严格审批、节省开支”的前提下,各部门预算经费实行“指标归口、集中掌握、分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专项经费实行“专项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院财务支出主要通过年度部门预算进行管理。各项支出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勤俭节约、预算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学院下达的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不得审批超预算、超范围和超标准的经费,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二章 原始票据审核规定

第四条 原始凭证是办理财务报销的唯一凭据,必须是合法凭据。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不能作为合法票据。合法票据的要求如下:

(一)全国或全省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

(二)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报销单据单位名称须是本学院名称;

(四)购货发票应写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经济业务内容,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五)必须有取得发票的日期和开票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书写清楚、易辨认,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套写,仅以发票报销联作为支出报销凭证;机打发票项目较多无法逐一填写的,可在发票上填写同类商品总金额,并在发票后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单据号码、内容、金额)或原始单据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车船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清详细情况,经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七条 原始票据出现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或者更正,更正的票据,在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公章。但原始票据金额有误的,不得在票据上更正,应当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八条 如确实不具备开具正式发票的,报销人员需写出情况说明,加盖本部门公章,由本部门负责人在收款收据上签字、财务处长审签后方可报销。白条一律不允许报销。

第三章 审批权限规定

第九条 学院的经费预算和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资金使用所签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各级领导在其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本规定履行审批职责,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

(一)部门预算经费审批:单项经费支出或借款3千元以内的由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审批;超过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须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2万元以上的须报协管财务院长审批。财务装备处仅从原始票据的审核、预算指标的控制和预算项目用途的审查等方面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二)院级预算经费审批:单项经费支出或借款在3千元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财务装备处长审批;超过3千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须报各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各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由协管财务院长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由院长依据会议决定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党委会研究审批。

(三)专项经费、代管(办)经费和各部门服务性收费支出审批,比照部门预算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学院广大教职工的监督,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的原则审批经费,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对违反法律、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四章 审批流程规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办理财务报销业务流程如下:

(一)取得原始合法报销票据;

(二)整理粘贴票据;

(三)经济事项经办人、验收人签章;

(四)属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须办理资产登记、入库等手续,属工程(房屋)维修事项的须办理完工审计、验收等手续;

(五)按经费审批权限依此审查签批(或附原审批报告);

(六)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并报销。

第十三条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教职工须将票据按照业务性质和列支项目进行分类依次整齐粘贴在《报销票据粘贴单》上,粘贴顺序从右至左,对齐粘贴边缘依次展开,要求整洁、平整,分布均匀,易于归档保存。如一次报销的票据较多,一张票据粘贴单容纳不下的,可另贴一张。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报销单》或《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时,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清楚报销单位、报销内容、发票张数、报销金额、报销列支项目等内容,所填写内容须与原始票据相符,字迹清楚并可辨识。

第五章 经费支出切块管理和规定

第十五条 工资福利支出

(一)绩效工资及一次性应发(如:取暖费、降温费等)、应扣(如考勤等)项目,由组织人事处或后勤处(如取暖费等)造册并附发放(扣发)标准,书面通知财务装备处执行。

(二)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值班费,由各部门根据学院值班管理制度规定,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组织人事处汇总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务装备处发放。

(三)学院各种聘用人员工资发放统一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其工资发放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组织人事处汇总核批后,由财务装备处发放。

(四)教师课酬由教务处按学院教师课时计算办法统计造册核批,由财务装备处按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商品服务支出

(一)办公费执行学院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按各部门正式在编实有人数包干使用。

(二)水电费由后勤处负责按实支付。各住户水电费按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执行。

(三)邮电费:各部门电话费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实行限额控制管理。

(四)车辆用油按学院后勤处核定的车辆耗油标准执行。严格控制计划外用油,零星加油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五)修理费:车辆修理必须在学院定点维修单位维修,按照学院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执行。其它修理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先做出维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领导批准同意,由财务装备处落实资金后方可维修。

(六)取暖费由后勤处严格控制管理。根据以前年度实际支出核定本年度采暖期内购气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分批购气。

(七)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报销应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并附会议通知、学习培训和相关文件等,不能以旅行社发票代替。

(八)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含国培)、会议,报销时需附院领导批示和培训、会议通知文件,按《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报。《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不明确的具体报销如下:

1.本市以外学习、培训(含国培),时间在15天以内的,参照《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超过15天的长期学习、培训(含国培)者,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照《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等其它费用。

2.出国(出境)培训、进修学习(含国培)伙食费和公杂费的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布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统一组团的,原则上不补助伙食费和公杂费,对其培训在国内期间的补助参照《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报。

(九)教职工学历进修、脱产培训,按照学院教师培训计划安排和教职工进修学习规定仅报销学费,不报销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十)图书和资料由图书馆按年度造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教材的订购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严格控制,按学院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进行。

(十一)招生、就业费用由招生就业处按年初预算分配指标执行。

(十二)院报及学院对外宣传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宣教处管理。

(十三)印刷费由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印刷内容、数量和经费预算,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必须在省财政协议单位范围内印刷。

(十四)治安、消防和安全保卫监控等费用由保卫处按学院年度部门预算分配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除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外,其它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从严掌握实施。

(二)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由组织人事处从严掌握。

(三)医疗费(含女职工生育费)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执行,后勤处医务部门严格审核。

(四)赡养人员生活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由组织人事处按季度书面通知财务装备处发放。

(五)奖助学金按照国家和学院奖助学金评比与发放有关规定执行。各种济困助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节余留用”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各部门探望病号、直系亲属病故等慰问金报销依照学院《教职工慰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工会统一掌握,按学院规定核报。

第十八条 其他资本性支出

(一)固定资产购建、设备购置和维修应先由使用部门编制购置计划和修缮计划,报财务装备处审批落实资金,在资金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

(二)所有设备购置和大修理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签定承包合同,并要加强核算,降低工程造价,在工程完工后,按比例要扣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借款和报销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借款、预付款规定

(一)教职工因出差、采购、办理学校公务等经批准可以预支一部分款项(以下称借款);因采购、工程及其他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校外单位预付一部分款项(以下称预付款)。

(二)借款、预付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需借款必须按要求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并附用款预算或院领导批示的报告(复印件),借款单各项要素必须填写齐全(所在部门名称、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和金额);凡需预付款项的必须填写借条或开具收据并附相关经济合同复印件;借款或预付款须按照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批签字后,到财务装备处办理借付款手续。

(三)借款、预付款必须控制在经费预算额度以内,不办理超预算和无预算经费的借、预付款。货物采购或工程预付款必须按合同及工程进度付款,要严格控制借款、预付款额度,严禁“宽打窄用”。

(四)学生、非本校正式员工原则上不得借款。办理借款、预付款要一事一借(付),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避免长期挂帐,借款结算实行“谁借款,谁归还”,“谁经办,谁负责”。部门审批人负有催促借款人及时结算归还责任。

(五)借款、预付款必须及时结算。出差、进修、培训的借款为返校后一个月内结清;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结算。凡超过3个月以上未结清的借款或预付款,财务装备处自动从借款人绩效工资中扣回,同时暂停所在部门其他人员的借款(特殊情况除外)。

(六)借款人调离我院,必须还清借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借款人岗位变动,必须办理借款清理、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支出报销其他规定

(一)各部门办理设备、材料等采购时,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到后勤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出库等手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必须附有材料入库单。凡购买教材、图书资料、教具、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奖品、日用品、劳保用品、五金电料及维修车辆、其他设备等,必须附入库单(或验收人签名)、商品明细清单和维修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二)修缮工程项目工程款报销需附有工程项目实施申请审批报告、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并按学院审计、纪检部门内审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三)凡以现金形式发给职工、学生个人的各种劳务费、奖金、实习补助、奖助学金和外聘专家的讲座课酬等,原则上个人必须签字。领款人未签字的自制表单需先办理临时借款手续,待领款人签字后及时返回财务部门冲销借款。各种个人奖励奖金、稿酬、讲座课酬等都要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交纳税金。

(四)科研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版面费、图书、差旅费、办公用品、资料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采集数据耗材等应分别填写报销单核报。学院科研部是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能部门,审批时要紧紧围绕科研项目预算审核经费开支,科研经费中的消耗性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比例之内。

(五)各系、部、学生处、团委举办或承办各类竞赛、会议和评比等学生活动费报销不得多次合并报销,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制度,在每次活动借款或报销时需附本次活动方案、领导批示和活动预算,否则不予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六)严格控制“三公”、差旅、会议等一般性支出,娱乐、购烟、礼品等票据不予报销;服务业手撕定额发票不予审核、汇总和报销。

(七)同一单位开具连号的票据,作为一次财务报销业务进行处理,严禁分拆报销。

(八)所有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报销。

第二十一条 加强各部门收费资金上缴管理。凡是利用学院资源(资产)从事创收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执行《学院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坐收坐支。创收收入由学院财务集中管理,严禁不经批准,擅自利用学院资产,以出借、出租、入股等形式,为个人或本部门小集体谋取利益,私设“小金库”,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审批程序进行采购,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变向采购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凡因公务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单票支出超过1000元的必须转帐支付。确因各种原因需现金支付的应严格按照《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中使用现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思想,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控制办学成本,提高经费支出效益。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带头执行本规定,敬业爱岗、严以律己、廉洁奉公、照章办事,坚决反对在实际工作中丧失原则、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严禁用压制、打击报复、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或妨碍财务人员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学院其他文件和制度中与本规定不相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