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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省财政厅《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区以外(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院领导及

三级教授以上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院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的,需经本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科研项目组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依据预算在项目经费中报销。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其机票折扣票价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票价的,凭票据实报销,高于票价的部分自理。

第九条 乘坐飞机出差且当天往返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标准内包干,不再另外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软座或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省内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学院工作人员到外省和省内各市(区)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省内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执行接送任务,凭经过主管院领导批准的执行任务审批单,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一天之内执行一次接送任务的伙食补助费按照40元每人次报销,一天之内执行两次(含两次)以上接送任务的伙食补助费按照80元每人次报销。往返机场的交通费按照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的实际支出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市内交通费按标准正常补助报销,接待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不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需附院领导批示的培训、会议通知等文件,按会议通知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与会议(培训)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等。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并承担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等费用由主办方在会务费中开支,学院不再报销上述费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但明确费用自理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凭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学习培训证明和院领导的批示报销。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历教育。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非学历培训(含国培)。分为省内和省外学习培训两种:

1.在省内学习培训,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按学习培训通知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段计算:半个月以内的(含半个月)按出差标准执行;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按出差标准减半执行; 1个月以上按每天50元标准补助。

2.在省外学习培训,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按学习培训通知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学习期间,伙食费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段计算:半个月以内的(含半个月)按出差标准执行;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按出差标准减半执行;1个月以上按每天60元标准补助

(三)出国(出境)培训、访问学习(含国培)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统一组团的,原则上不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对其培训在国内期间的补助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核报。

第七章 调动、探亲等其它情形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其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文件精神,学院教职工中凡属夫妻两地分居、单身职工与父母异地生活的,均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待遇;已婚职工与父母异地生活的,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待遇。

教职工按规定探望父母、配偶的,需经学院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探亲期满返回后,学院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飞机票除外),不报销住宿等其他费用。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凭合规票据由学院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在本人档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离开本市到其它单位实(见)习、工作调研、实践锻炼、带队实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出差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外单位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相应地区出差标准减半发放,住宿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比)赛,带队教师的差旅费凭院领导批示的相关竞赛通知(或邀请函)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参加学生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生每天补助50元

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返校后1个月内到学院财务装备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三十一条 使用私车出差的,安全责任自负。路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到达目的地后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学院公务车辆出差的,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按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标准核报。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在途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到达目的地后执行目的地补助标准。出差期间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在规定范围内报销。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

第三十五条 按照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机票等纳入公务卡支出范围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院内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院内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财务装备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16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陕警院发〔2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1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元/人.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住宿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1

北京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

800

480

380





100


3

河北

800

450

350





100


4

山西

800

480

35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100


6

辽宁

800

480

350





100


7

大连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100


8

吉林

800

450

35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50

7-9

960

590

420

100


10

上海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

900

490

380





100


12

浙江

900

500

40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

900

480

380





100


16

厦门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8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80

7-9

960

690

450

100


20

河南

900

480

38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5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50





100


23

广东

900

550

450





100


24

深圳

900

550

4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5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70





100


28

四川

900

470

37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70





100


30

云南

900

480

38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120


32

甘肃

800

470

350





100


33

青海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120


34

宁夏

800

470

350





100


35

新疆

800

480

350





120




 

 

 

 

 

 

 

 

 

附表2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800

460

350

100


2

咸阳市

600

320

260

80


3

铜川市

600

300

230

80


4

宝鸡市

600

320

260

80


5

渭南市

600

300

260

80


6

汉中市

600

300

230

80


7

商洛市

600

300

230

80


8

安康市

600

300

230

80


9

榆林市

680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680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680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600

300

260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