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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按时、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之和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为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第五条 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比例为0.5%;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计算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二)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规定办理,由党员所在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基本情况,由学院机关党委按规定程序转交省公安厅机关党委,最终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大额党费收据

第七条 各支部每年3月根据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的工资收入凭证,重新核定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月交纳数额确定后,年内一般不作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八条 各支部应将党费交纳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内容。党员应当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党费收缴标准,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每季度末各支部将收缴的党费上交学院机关党委,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党费收缴工作。

第十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各支部要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第十二条 学院机关党委根据规定,每半年将全体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65%上交省公安厅机关党委。离退休党员交纳的党费,按照80%比例下拨到支部后,将剩余的20%部分再按照65%的比例上缴省公安厅机关党委。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党费和专项党务经费的下拨:

(一)党费下拨。党员交纳的党费,35%留存学院部分由机关党委每年年初按上年度各支部上交学院的党费数额15%的比例下拨给各支部(离退休党员按照80%的比例下拨),作为支部开展组织活动的经费。机关党委留存的20%主要用于购置全院党员学习资料、开展学院党建活动等。

(二)专项党务经费下拨。学院党委按照在职教工党员每人每年200元、离退休党员每人每年5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配套下拨专项党务经费,作为支部开展组织活动的经费。

第十四条 各支部应当高度重视党费使用工作,保证经费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党费和专项党务经费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组织建设。要确保党费和专项党务经费用于支部党建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

(二)做到专款专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不得挪作他用。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的专项党务经费不得混同使用,确保学生党员专项党务经费的足额使用。

(三)实行统一管理。学院党费由机关党委代学院党委统一管理,每年下拨的党费和专项党务经费由财务装备处代办日常收支和审核报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四)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支部对下拨党费和专项党务经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总额内使用,年初下拨经费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跨年使用,不得在年终突击使用和一次性使用,充分发挥党费的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使用有五项基本用途: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六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上级和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四)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下拨党费和专项党务经费总额的60%。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党费管理专人负责,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及使用管理,一般可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如果组织委员工作变动或因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支部书记要不定期对党费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各支部要有党费收交登记表和清单。党费按月上缴时,应填写《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明细表》。支部的党费帐目要及时登记、统计。

第二十条 各支部要对党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自查,每半年向学院机关党委汇报一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的主要内容有:党员是否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能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原因和改正措施;党支部能否按时上缴党费;支部党费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党费使用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年初各支部要将上一年度党费使用管理自查情况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监督,同时报送学院机关党委备案。机关党委将上一年度的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开并报送学院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机关党委每年对各支部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党费和专项党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陕警院党发〔201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