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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3-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审批手续,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下列经费项目:

(一)教育事业费。包括学院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资本性支出。

(二)基本建设经费。包括学院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科研项目支出。指以学院名义取得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与转让等各级各类项目研究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等三类。

五)其他支出。指各部门利用学院资源获得的各类考试报名费、各类培训班收费、场地租赁费、学院各项基金、各类代管(办)经费等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作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机构,统一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审批的管理工作。在坚持“提前计划、合理安排、严格审批、节省开支”的前提下,各部门预算经费按照“指标归口、集中掌握、分项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管理;各类专项经费按照“专项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五条  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审批程序按经费类型自下而上逐级、归口审批。审批权限根据经费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大小确定划分权限。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基本原则:

(一)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教学系部教学、科研等业务费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学生工作活动费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办公、差旅、党务等其他费用报销由联系院领导负责审批。

(二)权利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三)分类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四)预算指标控制原则。学院各项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严格按年度批复下达的预算项目、内容范围和支出标准执行,不得审批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和超标准的经费,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五)严格政府采购的原则。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经费支出事项,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经费审批人员及相关责任:

(一)学院领导。学院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责,审批自身权限范围内的经费支出,承担分管监督责任。

(二)财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学院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经费支出的原始票据、预算用途和资金来源,并对经济事项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

(三)处(室)系(部)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支笔”审批职责,对本部门各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其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规定应由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原始票据审核规定

第八条  原始凭证是办理财务报销的唯一凭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票据。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原则上不能作为报销票据。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国或全省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二)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根据备注栏说明确定)。

(三)报销单据单位名称须是学院全称,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如果是工会业务发票抬头必须是“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四)购货发票应写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经济业务内容,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五)必须有取得发票的日期和开票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购买进口设备,应附订货合同和进口设备的批文、买汇单、报关单等。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翻译件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九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应书写清楚、易辨认,不得涂改、挖补,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套写,仅以发票报销联作为支出报销凭证;机打发票项目较多无法逐一填写的,可在发票上填写同类商品总金额,并需单独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

第十条  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单据号码、内容、金额)或原始单据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凡遗失单程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院领导同意,经学院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核批准才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凡遗失双程票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原始票据出现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或者更正,更正的票据,应在更正处加盖开具单位公章。但原始票据金额有误的,不得在票据上更正,应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十二条  确实不具备开具正式发票条件的,报销人员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加盖本部门公章,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验证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报销。白条一律不允许报销。

第四章    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部门预算经费审批:单笔经费支出或借款1万元以内(含 1 万元)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审批;1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5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 万元以上至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20 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 万元)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50万元以上的按照学院重要事项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以上报销事项财务管理部门仅从原始票据的审核、预算指标的控制和预算项目用途的审查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其中:1万元以下报销(含1万元)由财务部门主管财务具体业务的副处长负责审签;1万元以上报销由处长负责审签。

(二)院级统管经费(包括预备费)审批:单项经费支出或借款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至20万元的项目,由院长审批;单项支出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单项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三)专项经费(基建、科研、学生资助等专款)、代管(办)经费(学生教材、被装费等)和各部门服务性收费支出审批,依照部门预算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    审批报销流程规定

第十四条  为规范财务报销,保证资金安全,各部门要相对固定专人办理报销业务,办理报销业务的人员,原则上是我院在编在册教职工。

第十五条  教育事业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基本支出业务报销流程如下:

(一)报账人员提供报账所需的经费审批报告、合法报销票据等凭证资料。

(二)按照内容对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并粘贴。

(三)办理验收证明手续,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章。

(四)属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须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入库手续;大宗物资采购需提供立项审批表、合同及验收入库等相关资料。

(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会计对报销业务票据、金额、经费来源、用途、支出标准及有关附件进行财务审核。

(六)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权限办理报销审批。

(七)财务管理部门凭证录入会计复核并制作记账凭证,领款人签名,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经费报账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公司审核出具监理意见,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全过程审计项目)等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审核签字。

(二)经办人(专门负责办理建设资金支付的人员)收到审核手续完备的支付书后填写学院经费报销单,按照经费支付的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

(三)施工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开票单位名称应与签订合同单位名称印章一致。

(四)经办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权限办理报销审批,将以上资料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审核、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报销人须将票据按照业务性质和列支项目进行分类依次整齐粘贴在《报销票据粘贴单》上,粘贴顺序从右至左,对齐粘贴边缘依次展开,要求整洁、平整,分布均匀,易于归档保存。如一次报销的票据较多,一张票据粘贴单容纳不下的,可另贴一张。

第十八条  报销人使用电子发票报销,必须按制度要求填写电子发票报销《承诺书》;一笔业务报销付款单位对象较多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学院《付款信息登记表》,以上表单根据实际报销需要填写(或下载打印),应与原始报销单据等资料作为业务报销附件一并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报销人在填写学院《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表单时,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清楚报销单位、报销内容、发票张数、报销金额、报销列支项目等内容,所填写内容须与原始票据相符,字迹清楚并可辨识。

第六章    经费支出经济分类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工资福利支出

(一)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一次性应发(如取暖费、降温费等)、应扣(如考勤、个人负担的社保缴费等)项目,由人事部门或后勤保障部门(如取暖费、个人医保等)造册并附发放(扣发)标准,随当月工资发放表或单独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二)教职工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加(值)班费,由各部门根据学院《教职工加班专项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制度规定,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汇总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务管理部门发放。

(三)教师课酬费由教学管理部门或培训管理部门按学院教师课酬计算办法分别统计造册核批,由财务部门按学期发放。

(四)学院各种长期聘用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统一由人事部门负责,其工资发放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汇总核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相关政策变化,新增发放类别或变更发放标准时,需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由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六)医疗费(含女职工生育费)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执行,由人事、后勤保障(医务所)部门严格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商品服务支出

(一)办公费(包括电脑耗材)执行学院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按各部门正式在编实有人数或电脑台数包干使用。

(二)水电费由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按实支付。各住户(租户)水电费缴纳按照学院《水电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话费(包括教职工通讯补助)严格按学院电话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由党政办负责,实行限额控制管理。

(四)印刷费由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印刷内容、数量和经费预算,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必须在省财政定点单位范围内印刷。

(五)取暖用燃料费由后勤保障部门严格控制管理。根据以前年度实际支出核定本年度采暖期内购气计划,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分批购气。

(六)综合物业服务费由后勤保障部门统一负责,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学院职能部门定期考核结果(包括实际用工情况)据实支付。

(七)教职工因公出差(包括实践锻炼、工作支援等)、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的差旅费报销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报销应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并附会议通知、学习培训文件和院领导审批的相关资料等。

(八)院内各部门承办的会议、培训费用报销(包含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培训资料等杂费),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不得超支。报销时承办单位应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名单、经费预算等相关资料。

(九)公务车辆用油按学院后勤保障部门核定的车辆耗油标准执行。严格控制计划外用油,零星加油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十)车辆修理必须在省财政定点维修单位维修,按照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其它维修(护)业务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维修(护)归口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维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

(十一)公务接待费支出由党政办统一负责,严格按照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接待费实行限额管理,报销审核时需提供接待公函、接待用餐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附件。

(十二)图书(包括电子图书、数字资源等)和期刊资料由图书馆按年度提出购置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招生、就业费用由招生就业职能部门按年初预算分配指标执行。

(十四)工会经费由学院工会统一负责管理,严格按照《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其他交通费遵照“厉行节约、总量控制”的原则,按各部门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核定,纳入部门年度公务交通费预算,严格按照学院《公务交通费报销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各部门原则上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

(十六)消防和安全保卫监控等费用由保卫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严格按学院年度部门预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除退休人员退休费、生活补贴纳入社保统一发放外,离休费、离退休公用经费等其它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部门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从严掌握实施。

(二)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贴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由人事部门、工会分别负责审核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发放。

(三)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奖助学金评比与发放有关规定执行。各种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资本性支出

(一)房屋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办公、教学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和信息化、实验实训室建设等项目支出应先由使用部门编制购置计划或修缮(建设)计划,列入学院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执行。

(二)所有修缮、建设项目和设备安装等工程款的结算,必须附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结算明细、资产入库、工程验收证明等资料,需要送学院审计部门审核的,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办理报账。

第七章    借款、预付款和经费支出报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预付款规定

(一)教职工因出差、采购、办理学校公务等经批准可以预支一部分款项(以下称借款);因采购、工程及其他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预付一部分款项(以下称预付款)。

(二)借款、预付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需借款必须按要求填写学院统一制式的借款单并附用款预算或院领导批示的报告(复印件),借款单各项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凡需预付款项的必须填写借条或对方开具收据并附相关经济合同复印件;借款或预付款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审批权限规定程序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付款手续。

(三)借款、预付款必须控制在经费预算额度以内,不办理超预算和无预算经费的借、预付款。货物采购或工程预付款必须按合同及工程进度付款,要严格控制借款、预付款额度,严禁“宽打窄用”。

(四)学生、非本校正式员工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手续。办理借款、预付款要一事一借(付),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避免长期挂账,借款结算实行“谁借款、谁归还”,“谁经办、谁负责”。部门负责人有义务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及时清理归还借款的责任。

(五)借款、预付款必须及时结算。出差、进修、培训的借款为返校后1个月内结清;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结算。凡超过3个月以上未结清的借款,财务管理部门自动从借款人绩效工资中扣回,同时暂停其所在部门其他人员的借款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六)借款人退休、调离的,在退休、调离前必须还清本人所借全部款项,否则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离校(职)签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报销其他规定

(一)各部门办理设备、材料等采购时,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出库等手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必须附有材料入库单。凡购买教材、图书资料、教具、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奖品、文体用品、日用品、劳保用品、五金电料、防疫物资及维修车辆、其他设备等,必须附入库单(或验收人签名)、商品明细清单和维修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二)凡发给教职工、学生个人的各种劳务费、奖励金、奖助学金和外聘专家的讲座课酬等,主办职能部门必须准确提供每个发放人员的姓名、卡号、开户行等信息明细表,原则上全部打卡转账支付。各种个人奖励金、稿酬、讲座课酬等都要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依法交纳税金。

(三)科研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时要紧紧围绕科研项目预算审核经费开支,科研经费中的消耗性支出(如劳务费、协作费、科研条件支撑费、管理费等)应严格控制在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比例之内。

(四)各系、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举办或承办各类竞赛、会议和评比等学生活动费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制度,原则上不得多次合并报销,在每次活动借款或报销时需附活动方案或领导批示的活动预算,否则不予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五)专项建设经费报销(如人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等经费)由各承建部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后,还须同时报学院教学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

(六)严格控制“三公”、差旅、会议、培训等一般性支出,娱乐、购烟、礼品、纪念品、花卉、土特产品等票据不予审核、汇总和报销。

(七)同一经济活动费用作为一次财务报销业务进行处理,不得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分拆报销,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批。

(八)财务预算的项目支出属于跨年度执行的,支出可跨年度报销;不属于跨年度支出的事项,当年必须完成预算支出,除特殊事项外,不得跨年度办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加强各部门收费资金上缴管理。凡是利用学院资源(资产)从事创收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执行学院《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坐收坐支。创收收入由学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院资产,以出借、出租、入股等形式,为个人或部门小集体谋取利益,私设“小金库”,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 500 元以上(含500元)至2 万元以下的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严格按照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单次消费额度在 500 元以上的,经办人应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或转账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并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 2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完善院内民主监督制度。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进行科学论证、集体决议,充分发挥学院财经委员会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部门应建立院内部门经费使用定期通报机制,以便各部门及时掌握本部门预算支出结余情况;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各项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开。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合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本规定的事项,应及时退回要求纠正;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制止,不予办理,并向部门负责人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学院纪检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以虚假业务套取资金的。

(二)经济业务的发生与项目没有任何相关性的。

(三)没有认真把关审核,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

(四)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带头执行本规定,敬业爱岗、严以律己、廉洁奉公、依章办事,严禁在实际工作中丧失原则、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规定》(陕警院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业务流程

  2.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借款业务流程

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报销票据粘贴单

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电子发票报销承诺书

5.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付款信息登记表(.docx)

6.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财务报销单

7.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

8.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借款单

(注:以上附件PDF电子版,请从财务装备处网站主页“资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